2015年省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
发布日期:2020-05-01浏览次数:
湖北省财政厅文件
鄂财采发〔2015〕3号
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
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有关事项的通知
省直各单位:
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提高工作效率,降低采购成本,依据政府采购法律、法规和制度,现就2015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(服务)范围中,计算机、服务器、照相及摄像设备、办公自动化设备、汽车、办公家具、办公用品、办公耗材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、汽车维修、汽车保险、汽车加油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协议供货(服务)项目的协议供应商,经审查,除武汉市海波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因存在严重违规行为,被取消2015年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资格外,其他供应商顺延2014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公开招标结果。其顺延协议供应商价格优惠和服务承诺不变(具体见《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鄂财采发[2014]1号)。
二、根据要求,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自愿签订《湖北省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承诺书》(见附件)。
三、各类政府采购协议供应(服务)商承诺的价格优惠率,是指在实际交易过程中,市场实际成交价(最低价)的基础上再给予政府采购的优惠率。
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范围内商品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,其承诺的价格优惠率不变。
四、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(服务)制度,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凡属在省级协议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,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制度的要求,对应与其项目名称、品名、品牌、型号等,在其对应的省级协议供应商处采购。
省直各单位若在协议供应商以外,询价协议供货范围内同品质、同型号、同配置的商品,其价格低于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价格的,省直单位可以采购价格低的,但必须在采购前书面报经省财政厅批准,并附询价书面资料,以便核查。
五、对协议供应商的违规行为,请省直各单位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。对不履行承诺的供应商,省财政厅将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及供应商承诺进行警告等处理,直至停止其协议供货(服务)资格。
省级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要严格遵守《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承诺书》,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(服务)活动中,必须按价格优惠承诺,提供其产品和服务。各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范围,严格按承诺和要求,只限于该供应商在年度招标和确定的中标产品(含品牌),不得跨品牌、跨品目提供非中标产品。
省直各单位和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都应自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共同构建一个规范、健康、和谐的政府采购市场。
本次协议供应(服务)商的有效期,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。
附件: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书
湖北省财政厅
2015年1月16日